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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卖淫嫖娼要综合治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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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23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记者述评

  查禁卖淫嫖娼要综合治理
本报记者毛磊
仍有蔓延之势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始终没有放松对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1991年全国查获卖淫嫖娼人员20.1万人,比1990年增加46.1%,1992年查获24.2万人,又比1991增加20.3%。这组数字反映出各地确实加强了查禁,同时也说明卖淫嫖娼活动在一些地方仍有继续蔓延之势。
有关专家分析,卖淫嫖娼团伙犯罪日趋严重,近两年查获的团伙数超过了1984年至1990年这7年的总和,其中有些团伙集卖淫、贩毒、抢劫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于一身,以残暴手段逼良为娼,对社会危害极大。如广东省中山市公安机关前不久破获了一个由46人组成的卖淫犯罪团伙,他们多次在广州火车站前诱骗或暴力挟持外地女青年,采取强奸、毒打等手段逼良为娼,这可称得上是一个十恶不赦、五毒俱全的犯罪团伙,并已具有黑社会性质。
记者发现,目前无论是沿海,还是内地,一些宾馆、饭店的经理、老板,以提供色情服务为生财之道,见利忘义,包庇、纵容卖淫嫖娼活动,有的甚至设置重重障碍,对抗公安机关的查禁取缔工作。卖淫嫖娼活动也正在向舞厅、酒吧、发廊、按摩厅、出租屋、路边店、影剧院等场所和各种服务行业蔓延,手段也更趋诡秘狡猾,逃避打击的手法不断翻新。
为何查禁不力
面对这种趋势,少数地方的负责人错误地把对外开放、改善招商投资环境与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对立起来,对搞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活动听之任之,见怪不怪;有的地方错误地认为这是振兴旅游事业的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认为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蔓延是不可避免的,抓不完,禁不住,即使费九牛二虎之力也难以禁绝,因此对禁娼工作缺乏信心,抓抓放放,打打停停,进而对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实际上抱着消极抵触的情绪。
卖淫嫖娼危害社会的严重恶果不容低估,这一丑恶现象严重污染社会风气,腐蚀民族精神,毒害人们包括青少年的心灵,诱发大量刑事犯罪,造成性病蔓延扩散,祸及子孙后代,损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这一切已经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忧虑和不安。
需要综合治理
一位社会学家说得好,卖淫嫖娼活动的增减,归根到底取决于全社会抑制、减少这种活动的各种积极因素和诱发、滋生这种活动的消极因素两方面力量间的进退消涨,取决于两个文明建设的进展。
卖淫嫖娼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查禁卖淫嫖娼也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查禁卖淫嫖娼,需要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和工商、文化、商业、旅游、卫生等部门都应是骨干力量。工商、文化、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宾馆、发廊、路边店以及文化娱乐场所等都要合理规划,加强管理,健全制度。而商业、旅游等部门如果对下属的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出现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放任自流,对经营管理人员与卖淫妇女相互勾结,狼狈为奸的不法行为包庇护短,应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在禁娼工作中,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公安机关已有成功作法。他们重视发挥宾馆、饭店保安部门的作用,依靠群众加强防范工作。对重点行业和场所,制定严禁卖淫嫖娼和色情活动的具体规定,签定责任书,使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成为宾馆、饭店的自觉行动。
对卖淫妇女和嫖客进行收容教育,是制止卖淫嫖娼活动的一项有效措施。尽管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110多家,容量已从1990年的1.4万人增加到现在的2.8万人,但是仍然仅仅只能收容教育很少一部分人,还未达到发现一个、收容一个、教育一个的工作目标。打击不够有力,对查获人员的处理偏轻,或以罚代教、以罚代刑,因而起不到有力地震慑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制定和颁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是查禁这一丑恶现象的法律武器,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少,逮捕判刑的人数则更少。
在这里应强调的是,按照上述决定,对明知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人,司法机关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宽处理。对容留卖淫嫖娼和从事色情活动的,要依法从重罚款并停业整顿,情节较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有的宾馆、酒店要取消星级或取消评定星级的资格;对经理或负责人,有的要免职、调离,有的要开除,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确,查禁卖淫嫖娼活动,需要我们有坚持不懈、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但是我们应当坚信这样一条真理:
“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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