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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遇到了什么难题?——辽宁五市调查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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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2-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编者按: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从读者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要使《条例》落实到位,需要解决的问题大致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领导职能和管理经济工作的职能,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个中心,该放的权一定要放,该修改的规章、条例一定要修改;二、企业作为执行《条例》的主体,凡《条例》规定的种种权利和义务,要当仁不让、理直气壮地把它拿到手,并要用好,对来自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干预,要敢于抵制。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遇到了什么难题?
——辽宁五市调查记
前不久,我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分赴沈阳、鞍山、抚顺、锦州、锦西5市,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总的来看,5市贯彻实施《条例》的态度是积极认真的,措施是有力的,效果也是好的。但是,目前也遇到了一些直接影响《条例》贯彻实施的问题。
政府部门放权不实。一些政府部门在放权时,存在小放大不放;明放暗不放;嘴放手不放等现象。究其原因,是这些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存在放权不放心问题。因而《条例》实施到今日,许多企业经营仍难以放开手脚。
条块关系还未理顺。有的企业股份制尽管搞得很规范,并已经省里批准,而人民银行不批,股份制试点便难以展开。境外投资审批权省里下放了,到了有的部门还是不放权,企业仍身不由己。《条例》规定,企业停产整顿期间,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但在实施中很难落实,因为银行有自己的利益。《条例》规定厂长有权任免行政中层干部和政府授权后可任免副厂级行政干部,但有些地方却规定干部的任免必须由上级党委讨论、组织部门任命。
随意任免企业领导。依法任免厂长(经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践中在厂长(经理)任免上许多地方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比如,经营不好的企业厂长(经理)可以不免职,经营好的企业厂长(经理)却随时可能被免职。这样,一方面厂长(经理)对自己能任职到什么时间无法掌握;另一方面又因惧怕任免权力部门领导,而不敢抑制某些人干预企业自主权,从而导致有些企业法人代表说了不算,而管干部的部门说了算,又不承担责任。没搞好企业的领导人易地做官的现象仍然存在。
市场体系有待发育。这5市的商品市场发育较成熟,但市场体系却不完整,资金、技术、劳务、能源、运输市场都发育迟缓,有的还处于孕育阶段,企业领导普遍感觉不到有“资金市场”的存在,需要钱只有去找工商银行一条路,银行不给钱,路子就被堵死了。没有资金市场,企业的生存就处在非常脆弱的地位,一旦它所开户的银行不提供贷款,企业就难以运转。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陈银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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