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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生前嘱咐是口头遗嘱还是约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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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1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祖父生前嘱咐是口头遗嘱还是约定?编辑同志:
我祖父祖母有一些积蓄。一天,祖父再三嘱咐祖母和亲戚、邻居,日后将这些钱全部留给祖母一人养老。请问:此嘱咐是口头遗嘱,还是婚姻法第13条规定的“约定”?祖父去世一年后,祖母用这些积蓄建了一座房屋。请问:此房屋是祖母个人所有的财产吗?
江西宁都县卢小文
卢小文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因登记结婚而发生,因离婚或配偶死亡而终止。夫妻双方除了法定的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之外,还可以根据男女地位平等的原则,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约定”既是一种个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也是夫妻享有平等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你祖父祖母的积蓄,属于你祖父祖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你祖父生前当着你祖母和亲戚、邻居的面,再三嘱咐日后这笔积蓄留给你祖母一人养老,不能作为婚姻法第13条规定的“约定”。因为“约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一开始即商定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或者在共同财产之外,经双方同意,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某一方所有。你祖父生前说,他和你祖母的积蓄日后留给你祖母养老之用,这里的“日后”,显指你祖父死亡后;“留给”显指由你祖母继承。因此你祖父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对财产问题约定的规定。而要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口头遗嘱,则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你祖父的上述行为,如果是在其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即不可能进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的紧急情况下,用口授的方式,表示愿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留给你的祖母继承,而且有两个有行为能力的、无继承权、与这笔积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你祖父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效力。如果你祖父的危急情况解除后,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你祖父立口头遗嘱后,多长时间去世的,你没有交待清楚,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不好判明,你可按继承法的规定的原则去处理。
至于你祖父去世后,你祖母用那笔积蓄盖了一座房屋,这座房屋是否你祖母的个人财产,这取决于你祖父所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如果你祖父所立口头遗嘱有效,你祖母所建房屋,当然属于你祖母个人所有;如果你祖父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你祖母用她和你祖父的共同积蓄所建的房屋,就不能成为你祖母的个人财产,其中一半归你祖母个人所有,另一半则由你祖母和你祖父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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