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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开庭审理“2·14”特大火灾案 对岳江孟玉珍等有关人员作出一审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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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4-1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唐山开庭审理“2·14”特大火灾案
 对岳江孟玉珍等有关人员作出一审判决
新华社石家庄4月17日电(记者郑战国、王玉娟)唐山市东矿区人民法院昨天对2月14日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法对岳江、孟玉珍等7人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庭调查查明,1992年9月21日,林西百货大楼(甲方)与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乙方)签订了新建和扩建营业室、库房、办公室的工程合同,原任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洪图对其所属岳江施工队既没有审查其技术力量,又没有检查监督和制定施工方案,就将此工程交给岳江施工队。队长岳江,林西百货大楼施工现场负责人张凤文、技术员王福林明知承包此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又未制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即开了工。
开工后,岳江曾向林西百货大楼主管基建的副经理、被告人张玉珩提出,施工时家具营业厅应停止营业,张玉珩没有同意。2月13日,没有焊工操作证的被告人黄建平到家具营业室房顶焊接钢筋时,电焊火花通过凿通的孔洞落入营业室内,张玉珩及林西百货大楼的孟玉珍都先后发现了这一情况,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2月14日下午,黄建平在焊接东北角的柱筋时,因电焊火花通过孔洞喷溅在家具营业厅内的可燃物上,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造成80人死亡,55人受伤,林西百货大楼营业室内全部商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400万元。
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审判委员会决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岳江、黄建平各有期徒刑7年,张凤文、王福林各有期徒刑6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孟玉珍、张玉珩各有期徒刑5年,王洪图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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