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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系列述评之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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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5-28
第1版(要闻)
专栏:

  深化改革系列述评之二
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本报记者鲁牧
编者按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90年代初步建立起新的经济体制,今后五年是关键时期。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围绕转换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这个中心环节,普遍加大了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和步伐,诸如积极发展各类市场,抓紧进行价格改革,进一步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等等。这是一项开创性的伟大事业。各地在这些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今后仍需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为了把各项改革引向深入,配合各地的探索实践,本报近期将陆续发表《深化改革系列述评》。述评的第一篇《跨出最实质的一步》已于5月21日见报。今天发表的是第二篇。
(一)
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调整和优化企业的组织结构。
一些专家指出,企业组织结构既是经济体制和企业体制外在体现,又是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结合部。为什么?这是因为:经济发展必然要求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产业结构的调整又必然落实到或体现到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或者要求我们的企业结构有利于这种调整。贯彻落实《条例》,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求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并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正像人们说的,一些企业搞不活是因为该“死”的企业没有“死”。这一生一“死”都涉及企业的组织结构问题。
近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企业兼并的形式日趋多样。到现在已经有1万多家企业被兼并。去年1至10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346件,其中国有企业104件;结案146件,其中有45家国有企业宣告破产。企业集团的兴起,也是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新事情。55个国家级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工、科、贸、金融一体化的规范化组建和改造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对面上的1600多个企业集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调整工作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二)
但是,也必须看到,调整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的工作还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它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这方面既存在着认识问题,又存在着实际操作的问题。
记者的案头上有两份材料:
华北有一家行业性行政总公司,打算改组为企业集团,由于自己没有核心企业,便打算把一家经济实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万人大厂拉进核心层,结果遭到这家大厂的坚决抵制。双方闹得很不愉快,牵扯了许多人的许多精力。
华东有一家钢铁总厂,前几年兼并了一家小厂。经过大厂的扶持和小厂自己的努力,短短几年小厂翻了身。不久前,小厂说,它合并到大厂来不是自愿的,甚至发表了“独立宣言”,呼吁要从总厂分出来。于是也形成了一件使许多人颇费精力的纠纷。
这两件事情发生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行业,但都涉及企业的组织结构问题,并且都是在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当中发生的。在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往往是两种体制的因素都在起作用。在产权关系没有理顺的情况下,要组建企业集团,不可能没有政府行为参与其中。但是,政府行为的参与,搞得不好,又可能过分。政府作为资产的所有者,当然对企业的资产是有支配权的。但这种支配权,该怎样通过符合市场经济的规范来进行,也是一下子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处理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到这种复杂情况,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
如何处理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问题,有关方面的专家认为,需要注意这样三条:
第一,要兼顾规模经济效益和企业积极性,特别注意不要损害企业的积极性。毫无疑问,组建企业集团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获取规模经济效益。但这种目的要变成现实,必须是实行联合的企业之间有内在的技术、经济联系;企业之间的组合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的组合。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硬是把几个企业用行政办法捏合在一起,既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又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后果肯定是不好的。如果组建集团确有优势,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的企业一时想不通,也要善于做工作,特别要注意运用经济手段来解决问题。这方面一些办得早和办得好的企业集团都有一些成功的经验。
第二,要把经济手段和恰当的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加以运用,特别要注意运用好经济手段。在目前产权关系还不很清晰的情况下,进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是难以完全避免使用行政手段的。就是将来产权关系清晰了,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也是要通过适当方式过问企业的调整的。但是重要的是这种过问一定要努力符合经济规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来进行。至于行政手段运用得是否恰当,主要看政府部门在这样做的时候,是把企业仍旧看成自己的附属物,还是把企业看成是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那种“翻牌公司”、“拉郎配”集团现象之所以是错误的,其原因就在于此。我们前面说的第一个例子,政府部门的毛病也就在于这里。
第三,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是通过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的,兼并、合并和组建集团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专家们认为,前者属于资产转移、重组,经过政府部门批准,被兼并、合并的企业的法人资格已经被取消了。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着什么自愿和不自愿的问题。在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核心层和紧密层的企业之间虽然有资产连结纽带,他们之间互相参股,但是每个企业的独立法人的地位仍然是存在的。前面说的第二个事例,那个小厂没有把兼并、合并和组建集团区别开来,所以它要随意退出是没有根据的,更何况有据可查的文件显示:这家小厂是1988年11月自己打报告申请并入总厂的。
当然,实际生活中可能有许多复杂的情况,这里不可能一一列出。但是只要我们把握住了基本原则,我们就可能找到正确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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