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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万富余人员哪里去?——劳动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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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6-01
第2版(经济)
专栏:

  一千万富余人员哪里去?
——劳动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王彦田
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是企业改革中最难办的问题之一,“三个人的饭五人吃”的状况继续下去,企业纵有再好的发展机遇也难步入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富余人员问题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不能再回避的问题。国务院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出台,为富余人员的出路指明了方向,为企业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劳动部负责人。
问:有数字说我国企业富余人员为1000万人,有的说甚至更多。您认为哪个数字更符合实际情况?
答:这要先明确富余人员的范畴。国家劳动部把企业富余人员分为四类:一是生产性富余。指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无法安置现有劳动力而造成的富余。二是结构性富余。企业一方面许多岗位人浮于事,另一方面大量苦脏累工种人员短缺。三是生理性富余。指那些部分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四是季节性富余。主要是发生在受气候等因素影响的行业。
1992年12月,全国劳动厅局长会议的部长报告中提出的全国国有企业的富余职工是大约1000万人。这个数字来源于1992年劳动部的调查。我们调查了1500个企业,其富余人员比例为12%,按国有企业8000万人计,富余人员接近1000万人。这个调查结果和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字基本相同。当然,也有人认为这个数字保守,企业富余人员实际要多些。还有统计口径方面的问题,如果按全国现有国有和集体企业劳动力计算,富余人员就更多。
问:请您谈谈富余人员对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影响。
答:1000万,相当于一个中小国家的人口。
从宏观说,企业有大量的富余人员,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浪费。据统计,1965年到1990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了1.17倍,而同期职工总数却增长了2.52倍。同时,富余人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按富余人员占10%计算,一年国家财政要付工资、保险福利费、养老保险费378亿元。
从企业说,富余人员多与企业效率低下有直接关系。全国多数企业的有效工时不到八小时,这就导致了企业人浮于事,劳动纪律涣散,阻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富余人员问题已成企业深化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重大课题。解决的好坏与快慢,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问:请谈谈我国目前安置富余人员的主要途径。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有哪些突破?
答:在深化改革中,各地创造出许多安置富余人员的经验,主要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生产性安置,比如拓展多种经营门路,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一类是生活性安置,比如对老职工实行提前退养,对富余职工实行有限的放假。还有一类是实行厂内待岗,转业培训,开展厂际间余缺调剂,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等。在这些方式中,生产性安置占主导地位。去年,企业下岗的富余职工近100万人,其中80万人得到了妥善安置。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是一个全面性的指导文件。使企业对富余职工的安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中“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的规定,以及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裁减程序的规定等,都有所突破。
问:千万富余人员哪里去,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现在国务院的安置规定把安置富余人员的原则定为“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您对此怎么看?
答:解决富余人员,归纳起来有三种办法。一是变“企业富余”为“社会富余”。二是“企业富余”和“社会富余”相结合,即共同负担。三是企业自行消化。
目前我国就业环境不宽松。据测算,如果企业将300万人引入社会安置,城镇待业率将达到4.5%;如果将500万人引入社会安置,社会就难承担。同时,我国现在的待业保险能力还很低。在就业压力大、保险差的情况下,将大量富余人员引入社会与待业人员竞争就业岗位,富余人员很难找到工作。当然,现在要求企业近期自行消化富余人员也无可能。其一,企业的富余人员是几十年积累的,几年内消化很难实现。其二,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在加快,用工相对会减少。
社会承担不了,企业也承担不了,两者分而担之就较妥善。企业要增加安置,国家也尽力提供安置条件。最近,国务院还出台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在扩大待业保险范围、保障待业职工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就属于这方面的工作。
问:有人反映,老职工、女职工在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合同化管理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等劳动制度改革中易受到“侵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答:保护老、弱、病、残、女职工在改革中的基本利益,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对这部分职工的安置进行了规定。如对于老职工,明确规定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休养期间计算工龄。对于女职工,《规定》也列有专门条款,规定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假期,但必须是经女职工本人申请,其中产假期间要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其余时间要发给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问:劳动部对贯彻落实《规定》有何要求?
答:企业富余人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问题,要全面解决非近期能完成。国务院出台《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起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安置富余人员,要进行综合治理,不是哪个部门所能单独完成的,必须充分调动企业、职工、政府各部门、工会和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携起手来,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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