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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利息借贷如何清偿等三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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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无约定利息借贷如何清偿等三则
青海海晏县读者卢清彬来信问:我向同村胥某借款2000元,借期3个月。期满归还欠款时,他让我再还500元利息。这样索要高额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答:没有约定利息的私人借贷,在清偿期内返还欠款,不应计算利息,超过清偿期返还欠款,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借款3个月即索要500元利息,属于“高利贷”性质,法律是予以禁止的。
宁夏吴忠市读者郝家山来信问:我借邻居的一枚珍贵邮票与我的邮品一起参加机关办的邮展,不慎将其损坏。我按集邮协会标价赔偿800元,邻居要求按市场交易价赔偿1500元。我应按哪种价格赔偿?
答:借用实物造成损坏,既可以实物赔偿,也可以折价赔偿。折价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应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价格计算赔偿数额。你的邻居要求按照市场交易价赔偿珍贵邮票的损失,并不过分。
广西合山市读者刘进标来信问:因广东云浮县某砖厂长期拖欠货款,1992年6月,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下旬,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并收取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3230元。可是至今已1年10个月,法院一直未开庭审理。不知法院审理案件有无期限规定?
答:民事诉讼法对法院从收到起诉状到是否立案以及立案之后到审结都有期限规定。根据第112条和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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