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阅读
  • 0回复

公司热与公司法——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01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公司热与公司法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
本报记者苏宁
1992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上下再次掀起“公司热”。1992年,公司登记数增势强劲,至年底已达48.7万户,比1991年增加22.9万户,增长88.8%。1993年,“公司热”增势更猛,至年底全国公司总数过百万。
公司的大量出现,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去年12月29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124票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记者走访了负责公司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卞耀武同志。
记者: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在没有公司法的情况下,照样建立了上百万家各种类型大大小小的公司,为何非要制定公司法不可呢?
卞耀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并且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公司制度。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现代企业中,最重要、最典型的形式就是公司。公司法的制定和施行既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又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条件。公司法的制定对形成规范化的市场主体,使公司的设立、组织和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保障合法经营、制裁违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规则有序地运行,以及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都具有积极、广泛的意义。我国目前虽然存在着上百万家公司,但有些公司很不规范,公司法施行后,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逐步加以清理整顿。
记者:公司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卞耀武:第一,立足于促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既是制定公司法的出发点,也是首要目的。第二,以法律形式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尊重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第三,从实际出发,结合中国国情。既坚持维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原则,同时又注意使公司能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既有共同的规范,也作了一定灵活性或针对性的规定。第四,借鉴、吸收国外公司立法的有用经验。第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要求一步到位,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记者: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这部法律有哪些特点?
卞耀武:公司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对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如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职工参与公司管理,设立公司直接登记和审批相结合,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教育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等。公司法还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集中对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公司制度的要求,又符合我国实际;既与国际惯例相符,又具中国特色。
记者:作为直接主持起草公司法的负责人,能否请您介绍一下这部长达11章、230条法律的起草过程。
卞耀武:1992年9月,法工委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在国务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的基础上,参照国家体改委制定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并参考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起草了公司法(草案),于1993年2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之后,法工委将草案发送中央和地方有关的200多个部门或单位及一批企业,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调查组在北京等6省市进行调查研究,并两次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经济和法律专家等参加的专门会议,逐条讨论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多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仅在八届五次常委会期间就连续两天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委员们的意见,又作了60多处修改。在此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领导同志始终关心、支持着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有关工作人员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可以说这部法律是所有参与、关心这项工作的人们的心血和汗水的结晶,是科学和智慧的结晶,是企业改革和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成果。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