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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普通消费者迈进商店时清清白白,离开时却无端受到滞留、盘查。于是,他们在律师的帮助下来到法院讨个“说法”——法律维护消费者的名誉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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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01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四名普通消费者迈进商店时清清白白,离开时却无端受到滞留、盘查。于是,他们在律师的帮助下来到法院讨个“说法”——
法律维护消费者的名誉权
本报记者毛磊
一场历时一年的消费者名誉权诉讼案终于有了结果。1993年11月27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宣读的判决书认定:被告北京星城快餐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华威大厦有限公司无端怀疑、滞留、盘查4位顾客,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这是我国消费者名誉权官司的第一个成功判例。原告分别是24岁的王燕秋、26岁的王立新夫妇和17岁的中学生冯昕、16岁的中学生杨涟。
事情经过非常简单:1992年11月29日下午4时许,王燕秋夫妇和冯昕、杨涟先后到北京星城快餐公司所设的开架售货商店“自选精品屋”购物,当他们准备离店时,售货小姐说店内丢失售价55元的戒指一枚,强行留住4人让他们自行翻兜。
4位顾客为示清白,尽快脱身,极不情愿地当着众多围观者掏出衣兜内的物品。几分钟后,星城快餐公司负责人及华威大厦保安部人员接到报告赶来,又对4名“嫌疑人”严加盘问并勒令他们翻遍衣服所有口袋。4位顾客被滞留时间长达40多分钟。
事后,《北京晚报》刊发了冯昕、杨涟写的投诉信。中国华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读罢这封不寻常的信,向4名消费者明确表示,要帮助“上帝”讨回公道,并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4位顾客的诉讼代理人尹建林、陈爱明、于世华、罗月爱、方彧、杨向东、杜宝成、郝通海8位律师调查核实了事情经过认为,根据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污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只有公安侦查人员和有关保卫人员才能依法行使检查权、搜查权。星城快餐公司和华威大厦的作法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4位消费者向店方及华威大厦提出3条要求:一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二在事件发生地点以告示形式说明情况,消除影响;三赔偿每人3000至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律师与店方几次商谈,终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起诉状送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被告各执一词,被告方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作为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依法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被告星城快餐公司以查询丢失的商品为由,在公共场合没有任何根据地怀疑、滞留原告,致使原告违背个人意愿,翻兜以示清白。被告华威大厦保安人员在解决这一事件时,超越职权范围,继续对原告进行盘问、滞留,使原告始终处于特定的被怀疑状态,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其具体行为方式和程度已构成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对此,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两被告给付原告王燕秋精神伤害抚慰金共计2000元,给付王立新、冯昕、杨涟2500元,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且两被告要向4名原告赔礼道歉。
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没有提出上诉。
此案的公正判决与圆满结案,证明中国消费者开始走向成熟,他们在律师的帮助下,学会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证明了一家企业只有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才能更好地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也进一步证明了在我国人的尊严、人的权利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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