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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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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9-18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安部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
《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
新华社北京电公安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日前发布《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
据介绍,1989年我国加入国际《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为执行公约,履行缔约国的义务,我国政府的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家原子能机构于今年7月12日制定了这个规定。
规定明确规定:经营核材料国际运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个人不得拥有、转让、运输核材料;未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我国过境、运输核材料;未经合法授权,收受、拥有、转移、更换、处理核材料的都将追究法律责任;盗窃、抢劫核材料,以及用欺骗、敲诈等手段获取核材料的都是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
规定还就核材料运输的管理机构、职责、管理办法、保护级别和措施、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规定自1994年9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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