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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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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0-15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
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
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国务院最近就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发出紧急通知。
通知说,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安全、有效,是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事业发展很快,为了加强药品管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并多次组织力量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打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在药品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药品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的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结合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生产经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药品管理状况的目标考核制度。对药品管理混乱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说,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整顿和规范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对未达到开办条件或者不符合审核批准程序的,不得批准开办;对已经开办又未达到审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凡是从事药品生产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已经开办又未取得上述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但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依法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的除外)。
二、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加强药品销售的管理。凡未依法取得《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坚决予以取缔。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向取得合法生产或者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有关药品的宣传广告内容,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惩处违反药品广告规定,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患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国家禁止设立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各地区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必须依据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选择中药材主要产地或者集散地,并经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均无权审批开办中药材专业市场。
要对现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整顿,对已设立的不符合标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一律关闭;对擅自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对在农产品集贸市场上出售的中药材,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
四、加强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激励企业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发挥创新精神,推进我国新药研究开发事业的发展。对已经列为国家保护的中药品种,其他非持有保护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仿制和生产。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全国和地方各级“打假”协调机构要组织卫生、医药、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列为“打假”工作的重点。要把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来抓。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严肃依法处理。对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最后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共同搞好药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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