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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受到意外伤害该谁负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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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0-1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旅客受到意外伤害该谁负责?编辑同志:
5月26日,我们由重庆乘江汉54号客轮游览三峡。28日中午,王丽霞与同伴路过13号舱时,舱门上方的挡风板突然落下,砸到王丽霞的脚面上。回京后,伤者经医院确诊为:右脚第一楔骨骨折,采用石膏外固定。请问这起意外伤害该谁负责?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宾馆王丽霞等8人王丽霞等同志:
旅客购票乘船,船方有义务保证轮船各种设施完善,保证乘客在船运期间的人身安全,这是毋庸置疑的。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如可以证明该乘客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轮船挡风板坠落砸伤,船方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数额应视具体情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的误工补助等。故本案中受害人可以向轮船所属公司索赔。如果轮船公司拒绝赔偿,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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