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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方针的三点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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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0-24
第5版(理论)
专栏: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方针的三点看法
郑宇民
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且是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点看法。
一、必须从正确认识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的内在关系入手来把握这一方针的科学内涵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是主次关系,又是并存关系,还是相融关系。这三种关系是由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的目标追求所决定的,即: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不可动摇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条件决定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互补相融的现实可能性。偏废其中任何一种关系都是对这一方针的割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离开公有制为主体,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同志说得很明白:“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并求得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在实践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方针,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主体与补充并存的关系,既要分清主次,又不能顾此失彼。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具有的互相交融关系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公有制资产和非公有制资产作为一种生产要素,都可以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可以互相组合,并在互相组合中形成新的财产所有制结构。正如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
二、必须从发展的角度,从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角度看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目前,人们有一种担心:认为主体不“主”,觉得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后来居上,咄咄逼人,有可能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因而引发了不少忧虑。这种担心的实质在于其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实际体现认识不清,习惯机械地理解主体优势,把主体优势看成是静态的、凝固的,简单地用一个数量关系来看待公有制的主体优势。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由此不难发现,主体优势首先体现在公有资产要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里要特别注意数量的体现是表现为资产的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其次,主体优势表现为质量的优势,即公有制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主体优势表现的第三个层次就是“增量”的优势,即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壮大和发展。而这里的“增量”,既包括了数量的要求,也包含了质量的要求。所以,完整地理解主体优势,应该是数量与质量并重,讲数量,要保值、增值;讲质量,要高位、领先、主导。可以相信,随着公有制企业转机建制的成功,我国公有制经济一定会再度辉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焕发出无限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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