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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增无减,盗版图书、盗版录音录像制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项决定再次表明:盗版者,要负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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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10-25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如今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增无减,盗版图书、盗版录音录像制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项决定再次表明:
盗版者,要负法律责任
李国庆
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付诸实施。
然而,尽管著作权法施行至今已3年有余,但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却有增无减,这其中尤以盗版最为猖獗。

盗版图书的出现由来已久,虽屡经清扫,却总是屡禁不止。
以前最容易遭盗版的是社会科学类的畅销书籍,如今却变为街上什么书籍、期刊流行就盗什么。
只要是畅销书,无论其保密工作如“铁壁铜墙”般坚固,在正版发行的同时,众多盗版书会同时出笼,有时甚至比正版书面世得更早,发行得更快,覆盖面更广。
与贾平凹的《废都》正版同时发行的盗版书达10余种以上;钱钟书的《围城》,在电视连续剧播出几天之后,10多种盗版《围城》在一夜之间摆上了全国各地的书摊,其行动之快疾,着实令人惊叹。最让人难以容忍的是,1993年10月,由萧榕(毛毛)所著的《我的父亲——邓小平》一书正式出版发行仅一个月,盗版书也堂而皇之地上市了,其质量低劣,错误百出,已超出文字句法的范围,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政治错误。至1994年2月,共发现7种版本的盗版书约10万余册,影响之恶劣,可谓前所未有。
北京市版权保护协会对33家出版社的调查表明,在1991年1月至1993年10月期间,有11家出版社的36种图书被非法盗版。被盗版的图书除了畅销的文学作品、通俗读物以外,还有介绍生产技术的实用类书籍。
书籍被盗版的同时,流行期刊亦在劫难逃。形形色色的假冒伪劣《女友·精华卷》、《读者·精选版》之类的盗版杂志不一而足,严重地败坏了《女友》、《读者》的良好形象。

在书刊惨遭“蒙面杀手”盗版的同时,音像业的盗版现象也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
有时甚至版权拥有者的出版品尚未问世,盗版即已流传街巷。
李春波的《小芳》正版发行50万盒,盗版竟达到100万盒。
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1992年出版音带60种,其中被盗版的达到10多种。很多精彩的电影尚未在国内市场公映,盗版录像带就已抢先上市。
在音像业盗版之中最为严重的是CD盘(激光唱盘)的盗版。苏州市宝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生产、销售盗版激光唱盘,并于1993年3月至5月向国外非法出口盗版、侵权激光唱盘12.1万片,影响恶劣。

1993年初,有关部门曾经做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当时的文摘类报刊已有170余家,这还不包括各大报刊的文摘专版。
文摘的风行本是无可厚非,但绝大多数报刊从未付过作者文摘稿酬,这就引发了一个盗版的话题!
因为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除作者声明以外,报刊可以不经作者许可而转载其他报刊的作品,但应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如作者地址不明的,可以委托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支付。
然而事实却是98%的文摘稿件未曾付酬。自1992年8月至今年5月,收转中心共收到近200家报刊委托代转的稿费近百万元,这大约仅相当于20家日报文摘版一年应支付的文摘稿费。
据说有一家大报的文摘版,在收转中心人员受托上门催付稿酬时,答复竟是:“我们从未有过这方面的列支。”

仔细探究盗版活动屡禁不止的根源,不外乎以下三点:
其一是法制基础薄弱,行政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人力、物力和手段,对盗版犯罪分子的打击不狠、不准。不狠是著作权法中对盗版的行为处罚偏轻,还不足以震慑盗版的犯罪分子。不准是往往打击了零售商,真正的始作俑者盗版商却泰然处之,结果是治标而未治本。
其二是外国及港台地区进行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窥准“广阔无垠”的中国文化市场,乘机大量渗透内地,与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共守联盟。
其三是国人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淡漠,缺乏一定的鉴别能力与抵制能力,甚至有许多“见钱眼开”之辈明知是盗版,但为了蝇头之利而大肆购买,从而由另一个角度推动了盗版活动的蔓延。
令人欣慰的是,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根据此项法律,凡属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行为人除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外,还得承担刑事责任,将被处以罚金、拘役,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对广大著作权人和众多的出版社来讲,无疑是个喜讯,对众多的不法盗版分子而言,则无疑是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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